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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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征途置业团购登记单》、《廊坊市存量房屋买卖及居间服务合同》无效。 二、被告北京速宏达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返还原告***信息服务费45000元和购房款10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 三、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返还责任。 四、被告香河金屋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返还原告***信息服务费3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0元,保全费1270元,由被告北京速宏达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2787元,被告香河金屋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48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16 |
发布日期 | 2020-04-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