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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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州市白云区超凡运输服务部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广州市白云区超凡运输服务部与被告龚**在2019年10月9日签订的《车辆挂靠合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解除; 二、被告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协助原告广州市白云区超凡运输服务部将粤A×××**福田牌(发动机号:01839211、车架号:LVBV3JBB7BE103328)轻型仓栅式货车过户至其个人名下;过户费用由被告龚**承担; 三、被告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州市白云区超凡运输服务部支付违约金3000元; 四、驳回原告广州市白云区超凡运输服务部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87.5元,由原告广州市白云区超凡运输服务部负担162.5元,由被告龚**负担25元(该受理费已由原告广州市白云区超凡运输服务部预交;由被告龚**于上述履行期限内迳付原告广州市白云区超凡运输服务部)。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本项内容在判决生效后即视为执行通知,违反本项通知的,人民法院在权利人申请执行立案或移送执行后,可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对相关义务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1-09-10 |
发布日期 | 2022-0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