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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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州市恒佳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广州市恒佳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宋**签订的《机动车委托托管服务合同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解除;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宋**协助原告广州市恒佳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车辆所有人转移变更手续,将车牌号为粤A×××××(发动机号F******0、车架号L*****2)的长安牌轻型仓栅式货车的所有人变更为被告宋**,过户费用由被告宋**承担; 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宋**向原告广州市恒佳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支付2020年、2021年的服务费共9056元; 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宋**向原告广州市恒佳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支付滞纳金800元、违约金1000元; 五、驳回原告广州市恒佳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40.4元,由原告广州市恒佳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负担329.8元,被告宋**负担110.6元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恒佳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本项内容在判决生效后即视为执行通知,违反本项通知的,人民法院在权利人申请执行立案或移送执行后,可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对相关义务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1-10-12 |
发布日期 | 2022-0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