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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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葛支行 长葛市鼎丰包装纸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25250元及利息(以525250元为基数,自2012年3月14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止,扣除已支付的利息14万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687元,由被告***承担7100元,由原告***承担158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25 |
| 发布日期 | 2020-04-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