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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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赫一金属资源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上海赫一金属资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货款4 180 542.03元及违约金836 108.4元; 二、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在上述债权范围内对杨*、王*名下位于杭州市庆丰路296号613室抵押房产(房屋共有权证号:杭房权证下移字第XXXX号)及证号为杭下国用(2007)第003520号国有土地使用权享有进行折价或拍卖、变卖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三、驳回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 917元,由上海赫一金属资源有限公司负担 (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已交纳,上海赫一金属资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费560元,由上海赫一金属资源有限公司、杨*、王*共同负担(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已交纳,上海赫一金属资源有限公司、杨*、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1-24 |
发布日期 | 2022-03-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