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2-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宁波大榭开发区龙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向原告宁波大榭开发区龙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租的位于宁波市江北区庄桥街道江北工业科技园区(袁陈村旁)的厂房腾空并返还给原告宁波大榭开发区龙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二、被告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按照每年77000元的标准支付原告宁波大榭开发区龙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2021年3月29日起至2021年8月31日止的房屋占有使用费,并按照每年80850元的标准支付原告宁波大榭开发区龙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2021年9月1日起至实际腾退之日的房屋占有使用费;

三、被告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按照实际使用金额支付原告宁波大榭开发区龙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2021年3月29日起至实际腾退之日止的水电费。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2元,减半收取301元,由被告赵*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11-19
发布日期 2022-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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