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三河宏祥混凝土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河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的合理损失17458.7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河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在承保被告***所有的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剩余限额内赔偿。 二、原告***的合理损失40736.98元由被告三河宏祥混凝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被告三河宏祥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105元,由被告***负担45元,均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5-06 |
| 发布日期 | 2020-04-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