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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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沐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林支行 北京玉尚优品文化创意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北京玉尚优品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沐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服务费498,761.2元。 二、被告蒋**对被告北京玉尚优品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上海沐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89元、财产保全费3,065元、公告费260元,合计诉讼费12,214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负担1,508元、两被告共同负担10,70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0-20 |
发布日期 | 2022-0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