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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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黄浦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张*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黄浦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41,405.92元; 二、被告张*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黄浦支行信用卡透支利息、手续费(以每期未偿还透支本金为基数,按合同约定利率及收费标准,自合同约定的计息日起计算至实际结清之日止,但总计不得超过年利率24%)。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张*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杨立文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叶慧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四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
裁判日期 | 2022-01-25 |
发布日期 | 2022-0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