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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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景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景泰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辛**、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连带偿还原告景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79962.35元及截止2021年7月15日的利息17795.7元,并承担之后的利息至借款清偿止(利息以79962.3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485%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22元,由被告辛**、付**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2-01-17 |
发布日期 | 2022-0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