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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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北京中华民族园珠宝投资有限公司 |
类型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北京中华民族园珠宝投资有限公司2017年9月2日至2018年3月24日期间占用使用费二万三千一百七十一元八角五分。 二、驳回原告北京中华民族园珠宝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77元,由原告北京中华民族园珠宝投资有限公司负担898元(已交纳),由被告蒋**负担379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直接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24 |
发布日期 | 2022-03-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