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北京禹珍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兴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上海投锐实业有限公司 北京市威力斯通贸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威力斯通公司诉称,票据号码为:2105139***78621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出票人及承兑人均为怀来鼎兴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汇票到期日为2021年1月19日。该票据经多次背书转让后,由我方持有。兴盟公司、上海投锐公司、禹珍达公司均为该票据的前手背书人。我方在汇票到期后,提示付款被拒付。我方多次与前手狗头无果,经与付款银行沟通后,根据付款银行提供的联系方式仍无法与出票人取得联系。无奈之下,只得通过诉讼向出票人、承兑人及前手背书人主张票据权利。我方作为合法的票据持票人,有权向出票人、承兑人及前手背书人行使追索权。故请求法院依法支持我方诉讼请求。诉讼请求:1、判令兴盟公司、上海投锐公司、禹珍达公司连带向我方支付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786629.56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786 629.56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9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计算);2、判令诉讼费由兴盟公司、上海投锐公司、禹珍达公司承担。 禹珍达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不属于本院管辖,请求本院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禹珍达公司于2018年3月28日注册成立,其注册地是北京市朝阳区朝阳北路36号院2号楼9层1单元913。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据此,贵院对威力斯通公司诉我方票据纠纷一案无管辖权,应依法裁定将此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之一兴盟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房山区,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禹珍达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北京禹珍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70元,由北京禹珍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6-30 |
| 发布日期 | 2022-03-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