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3-02 来源: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北京富平盛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通州分公司
北京富平盛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原告张**与被告北京富平盛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通州分公司于2019年1月11日签订的《购车合同》于2021年11月4日解除;

二、被告北京富平盛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通州分公司、被告北京富平盛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赔偿原告张**570元;

三、被告北京富平盛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通州分公司、被告北京富平盛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给付原告张**132 000元及利息损失(以132 000元未付部分为基数,自2020年1月12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

四、驳回原告张**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公告费(以实际票据为准),由被告北京富平盛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通州分公司、被告北京富平盛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付清。

案件受理费1476元,由被告北京富平盛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通州分公司、被告北京富平盛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相应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1-11-25
发布日期 2022-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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