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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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北京恒元信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罗*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北京恒元信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五万一千七百五十二元、利息一万零四百四十五元; 二、驳回原告北京恒元信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7元,由被告罗*负担(原告已交纳,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转交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7-06-28 |
发布日期 | 2022-03-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