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3-02 来源: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北京市密云区密云镇人民政府
北京大和密封件厂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密云镇政府、绿州管委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大和密封件厂给付密云镇政府、绿州管委会自2011年5月1日起至2019年10月31日止的土地租金212 500元;2.判令大和密封件厂给付密云镇政府、绿州管委会违约金500 000元;3.案件受理费由大和密封件厂负担。事实和理由:绿州管委会是密云镇政府依法设立的下属单位。2002年4月28日,绿州管委会与大和密封件厂签订《土地租赁协议》,约定绿州管委会将位于北京绿州工业园区南路西段南侧土地租赁给大和密封件厂,土地面积13.5亩,租赁期限为50年。租金剔除高压线控地面积1亩,按12.5亩计算,前10年每亩每年租金2000元,10年后租金双方另议,年租金每亩最高额不超过3000元,租金的给付方式为上交租金,每年5月15日前将顺延年租金以现金形式全额给付绿州管委会。协议还对违约金等事项进行了约定。协议签订后,绿州管委会依约向大和密封件厂交付了租赁土地,但大和密封件厂仅交纳了2002年5月1日至2011年4月30日期间的租金,之后的租金至今未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密云镇政府、绿州管委会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予以证明:《土地租赁协议》、账页(复印件)、(2019)京渔阳内民证字第760号公证书、邮件退回回执、照片(打印件)、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情况说明、会议纪要(复印件)、批复(复印件)、进账单(复印件)。

大和密封件厂未答辩,亦未参加本院庭审。

大和密封件厂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02年4月28日,绿州管委会(甲方)与大和密封件厂(乙方)签订《土地租赁协议》,约定:为支持企业扩大出口,上规模求效益,加快密云镇经济发展,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乙方企业由季庄村搬迁到甲方工业园区,租赁土地兴建企业达成如下协议:一、租赁土地面积及四至。1、甲方出租给乙方的土地位于北京绿州工业园区南路西段南侧。2、土地面积13.5亩,该用地周边长度为北线东西长177米;南线东西长172米;东线南北长60米;西线南北长44米。3、四至为东至中路;西至园区围墙;南至园区围墙;北至南路。二、土地租赁期限为50年。即2002年5月1日至2052年4月30日止。三、租金及租金给付方式。(一)乙方租赁甲方土地剔除高压线控地面积1亩,实示乙方用地12.5亩。租赁期内,前10年每亩年租金为2000元,12.5亩年租金共计25 000元。10年后,租金甲乙双方另议,年租金每亩最高额不超过3000元。(二)租金给付方式。乙方租赁甲方土地租金给付方式为上交租,每年5月15日前将顺延年租金以现金形式由乙方全额给付甲方。八、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约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违约方要承担经济责任。甲方违约,乙方有权追索甲方按企业投入总额2倍的违约金;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追索乙方按承租年限租金总额2倍的违约金。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的,不视为违约。合同还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协议签订后,涉案土地交付给大和密封件厂,大和密封件厂依约支付土地租金至2011年4月30日,2011年5月1日之后租金未交纳。现密云镇政府、绿州管委会诉至本院,要求大和密封件厂支付2011年5月1日至2019年10月31日期间的土地租金212 500元并支付违约金500 000元。

另查明:工商登记显示,大和密封件厂的股东为李学曾、曲静。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曲静向本院陈述称其与李学曾系夫妻关系,李学曾已于2018年9月28日去世,李学曾在大和密封件厂的股权继承处理事项一直未开展,公司亦未选定新的法定代表人,大和密封件厂已经支付租金至2011年4月。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土地租赁协议》、大和密封件厂工商登记材料、曲静情况说明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大和密封件厂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亦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典实施前,但已持续至民法典实施后,故应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绿州管委会将土地交付给大和密封件厂后,大和密封件厂理应按照协议约定履行支付土地租金的义务,但其只交纳租金至2011年4月30日,故密云镇政府、绿州管委会要求大和密封件厂支付2011年5月1日至2019年10月31日期间土地租金212 500元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违约金,双方在《土地租赁协议》中约定如大和密封件厂违约则绿州管委会有权追索按承租年限租金总额2倍的违约金,现密云镇政府、绿州管委会主张违约金500 000元,该标准过高,本院依法予以调整。

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七百零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京大和密封件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北京市密云区密云镇人民政府、北京绿州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土地租金二十一万二千五百元。

二、北京大和密封件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北京市密云区密云镇人民政府、北京绿州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违约金(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一日前为十五万三千五百九十九元;自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一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未付土地租金数额为基数,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点四计算;违约金金额上限为五十万元)。

三、驳回北京市密云区密云镇人民政府、北京绿州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一万零九百二十五元,由北京市密云区密云镇人民政府、北京绿州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负担四千一百三十四元(已交纳),由北京大和密封件厂负担六千七百九十一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公告费九百九十元,由北京大和密封件厂负担(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11-18
发布日期 2022-03-02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