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湖南三赢纸品有限公司 赣州丰瑞包装有限公司 广州启润纸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赣州丰瑞包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启润纸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796692.5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796692.5元为本金,自2020年7月3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湖南三赢纸品有限公司、王**对判项一中被告湖南三赢纸品有限公司应付原告广州启润纸业有限公司的货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责后可向被告湖南三赢纸品有限公司追偿; 三、原告广州启润纸业有限公司有权以60万元为限,对被告刘**提供抵押的衡阳市蒸湘区红湘北路85号福康园3、4号楼202室房产以折价或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原告广州启润纸业有限公司有权以30万元为限,对被告、罗**提供抵押的衡阳市雁峰区小马嘶塘1号204、205、206、207室房产以折价或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驳回原告广州启润纸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赣州丰瑞包装有限公司、湖南三赢纸品有限公司、王**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2364元,由被告赣州丰瑞包装有限公司、湖南三赢纸品有限公司、王**承担。被告湖南三赢纸品有限公司、王**承担后可向被告赣州丰瑞包装有限公司追偿。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0-20 |
发布日期 | 2022-03-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