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咸阳市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咸阳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解**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器具费、交通费、鉴定费、财产损失合计22143.78元。 二、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咸阳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解**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器具费、鉴定费合计21952.72元。 三、驳回原告解**、解**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23元,减半收取计439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2-22 |
发布日期 | 2022-03-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