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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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龙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吉林市龙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邵*借款本金184.8万元及利息(利息以184.8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1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自2020年8月2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利息,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计算,扣除先期已经偿还的126000元利息); 二、被告吉林市龙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邵*装修款10万元及迟延支付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2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 三、被告刘*、王**在判决第一项、第二项范围内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四、驳回原告邵*的其他诉讼请求。 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397元(已减半),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吉林市龙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王**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1-30 |
发布日期 | 2022-03-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