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4-2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筠连县分水岭煤业有限公司
筠连县长青矿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筠连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1527民初525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秋宇,四川玉壶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筠连县分水岭煤业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徐酉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的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筠连县长青矿业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徐酉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的法律顾问,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与被告筠连县分水岭煤业有限公司、筠连县长青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李顺军

二零二零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黄庆衔

裁判日期 2020-04-17
发布日期 2020-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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