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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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筠连县分水岭煤业有限公司 筠连县长青矿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筠连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1527民初525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秋宇,四川玉壶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筠连县分水岭煤业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徐酉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的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筠连县长青矿业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徐酉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的法律顾问,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与被告筠连县分水岭煤业有限公司、筠连县长青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李顺军 二零二零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黄庆衔 |
| 裁判日期 | 2020-04-17 |
| 发布日期 | 2020-04-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