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首次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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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弘茂食品销售有限公司 湘潭弘茂湘莲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湘潭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截至2022年2月23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为759038元及利息,尚有759038元及利息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二零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附录 附法律条文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
| 裁判日期 | 2022-02-23 |
| 发布日期 | 2022-03-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