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3-0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贺州市桂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王**向原告贺州市桂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补缴房屋销售差价款36420元并支付逾期违约金(违约金计算:以36420元为基数,从2021年11月16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35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王**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1-12-23
发布日期 2022-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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