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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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贺州市桂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王**向原告贺州市桂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补缴房屋销售差价款36420元并支付逾期违约金(违约金计算:以36420元为基数,从2021年11月16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35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王**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12-23 |
发布日期 | 2022-03-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