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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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张**、赖**、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垫付款本金99,602.24元、利息32,953.06元,并支付自2021年10月12日起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本金99,602.24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三计算); 二、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对被告张**抵押的车辆(车架号3GYFN9E50CS538726)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 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1476元(已减半),由被告张**、赖**、袁**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义务人在规定的时限内不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提出执行的期限,为本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次日起二年内。 (本判决所涉币种均为人民币) |
裁判日期 | 2022-01-24 |
发布日期 | 2022-03-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