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发布于:2022-03-0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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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江县轩韵木制品厂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原告浦江县轩韵木制品厂以原被告已协商完毕为由申请撤诉,意思表示自愿、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浦江县轩韵木制品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2022-02-23
发布日期 2022-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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