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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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凯泰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浦江县轩韵木制品厂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院 | 浦江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原告浦江县轩韵木制品厂以原被告已协商完毕为由申请撤诉,意思表示自愿、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浦江县轩韵木制品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
裁判日期 | 2022-02-23 |
发布日期 | 2022-03-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