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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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分行 湖北奉天门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石首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宣布原告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分行与被告孔*、陈**、万**、张*、刘**签订的《借款合同》(合同编号为:2017荆微借20061012-0607-0136-01)已于2020年5月28日提前到期; 二、被告孔*、陈**、万**、张*、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分行偿还借款本金83954.71元、利息7139.65元、罚息8754.02元并支付从2021年7月16日起至还清之日止,以本金83954.7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75%计算的罚息; 三、被告易*、邓**、湖北奉天门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二)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易*、邓**、湖北奉天门业有限公司承担保证担保责任后,依法可向被告孔*、陈**、万**、张*、刘**追偿; 四、原告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分行就其享有的上述第(二)项债权,有权就被告张*享有的湖北奉天门业有限公司的股权在《最高额权利质押合同》约定的质押担保范围86000元内优先受偿; 五、驳回原告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17元,减半收取1158.5元,由被告孔*、陈**、万**、张*、刘**、易*、邓**、湖北奉天门业有限公司负担1147元,原告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分行负担11.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11-02 |
| 发布日期 | 2022-03-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