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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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法院 |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宇基贸易有限公司、上海万军贸易有限公司、湖北浩方建材有限公司、郫都区富阳园艺场名下银行存款53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 冻结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3,170元,由申请人临沂木都特色小镇运营服务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2-01-26 |
发布日期 | 2022-0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