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3-0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松支行
安徽长青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安徽长青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松支行偿还借款本金989,065.02元、利息(包括罚息)272,926.91元并自2021年6月20日起至还清之日止以本金989,065.0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1.0925%支付利息。

二、被告王**对上述判决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王**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安徽长青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王**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158元,减半收取8,079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3,079元由被告安徽长青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王**负担,被告王**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12-03
发布日期 2022-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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