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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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建四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 广西南宁万华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西南宁万华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支付劳务款351768元给原告黄**; 二、被告广西南宁万华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支付利息损失给原告黄**(利息计算办法:以351768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报价利率计); 三、驳回原告黄**对被告吴**的诉讼请求; 四、驳回原告黄**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544元,由广西南宁万华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0-25 |
发布日期 | 2022-03-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