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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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久正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辽宁勤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沈阳市浑南区波拉建材经销部 沈阳市东陵区富欣达建材经销部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原告沈阳市东陵区富欣达建材经销部申请驳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原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沈阳市东陵区富欣达建材经销部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退回原告沈阳市东陵区富欣达建材经销部。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2-02-28 |
| 发布日期 | 2022-03-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