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再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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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水江市洪仁九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2013)冷民二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 二、申诉人李**偿还所欠被申诉人姜**、李**、李**借款本金960000元,并自借款之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付利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付利息;对上述债务,由申诉人李**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由申诉人张**、颜*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原审被告冷水江市洪仁九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在其用于抵押担保的房屋(房屋产权证号为:冷房权证字第7××8)价值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三、驳回被申诉人姜**、李**、李**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应付款项限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如申诉人李**、李**、张**、颜*及原审被告冷水江市洪仁九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8800元,由申诉人李**、李**、张**、颜*及原审被告冷水江市洪仁九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12-24 |
发布日期 | 2022-03-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