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3-0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湖南邵东湘淮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邵东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由被告傅**、刘*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湖南邵东湘淮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40714.09元,支付利息(含罚息)70762.56元(计算至2021年12月2日),以后利息按本金340714.09元,年利率10.7445%计算至本息还清之日止。

二、由被告姜**、李**、刘**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被告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内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则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36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傅**、刘*、姜**、李**、刘**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2-01-04
发布日期 2022-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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