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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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文咨博雅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长沙市岳麓区一路教育培训学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委托合同纠纷 |
法院 |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长沙市岳麓区一路教育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李*退还款项30000元; 二、限被告湖南文咨博雅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李*退还款项50000元; 三、被告姚*对被告长沙市岳麓区一路教育培训学校有限公司应承担的30000元债务、湖南文咨博雅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应承担的50000元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李*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23元,财产保全费918.48元,共计1941.48元,由原告李*负担970.74元,被告长沙市岳麓区一路教育培训学校有限公司、湖南文咨博雅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姚*负担970.7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2-01-26 |
发布日期 | 2022-03-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