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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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辽宁建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马**、张*、刘*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日内偿还原告辽宁建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8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3月31日起至确定给付之日止,利率按着合同约定计算)。 二、被告刘*对以上给付内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三、原告对被告马**、张*共同共有的位于建平县的农户住房财产权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0元,由被告马**、张*负担,被告刘*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2-01-06 |
发布日期 | 2022-03-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