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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鄢陵县日发棉业有限公司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鄢陵支行 河南威尔特化纤有限公司 鄢陵腾霄棉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鄢陵腾霄棉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鄢陵支行借款利息、罚息、复利1196254.31元(计算至2018年5月21日;以后的复利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被告鄢陵县日发棉业有限公司、河南威尔特化纤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被告鄢陵腾霄棉业有限公司、鄢陵县日发棉业有限公司、河南威尔特化纤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566元,由被告鄢陵腾霄棉业有限公司、鄢陵县日发棉业有限公司、河南威尔特化纤有限公司、***、***、***、***、***、***、***、***负担,先由原告垫付,待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鄢陵支行申请执行时一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杨玉亭 人民陪审员 汪玉桂 人民陪审员 柴 三 二〇二〇年元月十日 书 记 员 谷成林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4-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