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2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鄢陵县万翔化纤有限公司
鄢陵县顺兴棉业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芳草湖万翔化纤有限公司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鄢陵支行
鄢陵县远大棉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鄢陵县万翔化纤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鄢陵支行借款本金1388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8416486.39元(计算至2019年7月2日;以后的罚息、复利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

二、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鄢陵支行对被告鄢陵县万翔化纤有限公司所有、位于鄢陵县金丰路南侧金源大道西侧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为:鄢国用(2013)第0364号)、两处房产(证号分别为:鄢陵县房权证城区字第××号、第××号)及2001型数控捻线机20台、2002型电脑络丝机2台、HFJ126成绞机4台、R-701-G型筒子络丝机1台共,共27台机器设备(发票号分别为:01512471号、01512472号、01512473号、01512474号、01512475号、01512476号、01512477号、01512478号、01512479号、01512480号、01512488号、00026177号、00483491号),依法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鄢陵县顺兴棉业有限责任公司、鄢陵县远大棉业有限公司、新疆芳草湖万翔化纤有限公司、刘运涛、梁桂枝、赵明生、刘**、李建立、刘秀峰、刘百里、张新芳对上述借款本息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梁明夫、王新会、黄风勤、刘来武、田万鹏对上述借款本金1388万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借期内按年利率10.58%计算,逾期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

如果被告鄢陵县万翔化纤有限公司、鄢陵县顺兴棉业有限责任公司、鄢陵县远大棉业有限公司、新疆芳草湖万翔化纤有限公司、刘运涛、梁桂枝、梁明夫、赵明生、刘**、李建立、刘秀峰、刘百里、张新芳、王新会、黄风勤、刘来武、田万鹏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3282元,由被告鄢陵县万翔化纤有限公司、鄢陵县顺兴棉业有限责任公司、鄢陵县远大棉业有限公司、新疆芳草湖万翔化纤有限公司、刘运涛、梁桂枝、梁明夫、赵明生、刘**、李建立、刘秀峰、刘百里、张新芳、王新会、黄风勤、刘来武、田万鹏负担,先由原告垫付,待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鄢陵支行申请执行时一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杨玉亭

人民陪审员  汪玉桂

人民陪审员  柴 三

二〇二〇年元月十日

书 记 员  谷成林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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