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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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科创电子制造有限公司 中山火炬开发区创发塑胶制品厂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山市科创电子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火炬开发区创发塑胶制品厂支付货款142642.5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853.8元为基数,从2020年10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9597.37元为基数,从2021年3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44004.05元为基数,从2021年4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34738.75元为基数,从2021年6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42645元为基数,从2021年7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10803.55元为基数,从2021年9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合理,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苏**对被告中山市科创电子制造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30元,减半收取1615元(原告创发塑胶制品厂已预交),由被告科创公司、苏**负担,并直接向原告创发塑胶制品厂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2-20 |
发布日期 | 2022-03-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