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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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科晟辉电子有限公司 中山新高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深圳市科晟辉电子有限公司、敖*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新高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本金233062.5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分段计算:以2020年6月货款余额44562.5为基数,自2020年9月1日起计算;以2020年7月货款435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1日起计算;以2020年8月货款72500为基数,自2020年11月1日起计算;以2020年9月货款72500为基数,自2020年12月1日起计算;以上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深圳市科晟辉电子有限公司、敖*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新高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损失9326元; 三、驳回原告中山新高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54元,减半收取计2827元(已由原告新高公司预交),由原告新高公司负担227元,被告科晟辉公司、敖*负担2600元,并直接向原告新高公司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1-30 |
发布日期 | 2022-03-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