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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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泰安市国利钢材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泰安市中亚钢铁有限公司代偿的本金40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40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9月26日起至被告实际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二、被告泰安市国利钢材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偿还原告泰安市中亚钢铁有限公司代偿利息99460.61元; 三、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债务被告泰安市国利钢材机械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部分,由被告泰安市国栋物资有限公司向原告泰安市中亚钢铁有限公司承担九分之一的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泰安市中亚钢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80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缴纳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02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