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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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营银川林场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侵权责任纠纷 |
法院 |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附录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 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
裁判日期 | 2021-12-07 |
发布日期 | 2022-03-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