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3-0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伊春市宏岩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伊春中盟伊贝美食品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院 伊春市乌翠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欠款35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伊春市宏岩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10日与被告伊春中盟伊贝美食品有限公司签订了施工合同,工程总造价系84000元,工程结束验收后,经原告多次索要工程款,被告已给付大部份款项,尚欠工程尾款35000元至今未给付,故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原告起诉属实,确实欠原告尾款35000元,同意还款,但暂时没有经济能力偿还。

本院认为,被告伊春中盟伊贝美食品有限公司对欠原告伊春市宏岩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工程尾款35000元的事实无异议,同意给付。双方仅就该笔款项的还款期限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七百九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伊春中盟伊贝美食品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伊春市宏岩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工程尾款3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7.50元,由被告伊春中盟伊贝美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2-01-28
发布日期 2022-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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