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3-0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义乌市途越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王**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义乌市途越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租金人民币1600元及利息(自2021年12月22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二倍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王**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义乌市途越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人民币1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王**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2-02-17
发布日期 2022-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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