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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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义乌市雅丝袜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义乌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义乌市雅丝袜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胡**代偿款345851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其中2429200元自2020年3月24日起,其中1029310元自2020年9月25日起,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何**、蒋**、何**、傅**对上述第一项债务中原告胡**向被告义乌市雅丝袜业有限公司不能追偿的部分各承担七分之一的清偿责任(其中被告何**需扣除已代偿的257520元,被告蒋**需扣除已代偿的365670元)。 三、驳回原告胡**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601元,由被告义乌市雅丝袜业有限公司、何**、蒋**、何**、傅**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4-20 |
发布日期 | 2022-03-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