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权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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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暨市马剑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上海绿洲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上海茂晶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健康权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21)沪0117民初536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 二、撤销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21)沪0117民初5365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三、上诉人诸暨市马剑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赔偿被上诉人王*、范**、范**死亡赔偿金1,360,680元、丧葬费46,992元、交通费2,688.50元、尸检费30,000元,共计1,440,360.50元的10%,计144,036.05元,扣除已付的11,250元,余款132,786.05元由上诉人诸暨市马剑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0,852元,由被上诉人王*、范**、范**负担4,340.8元,被上诉人上海茂晶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负担1,085.2元,被上诉人上海绿洲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负担3,255.6元,上诉人诸暨市马剑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170.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621元,由上诉人诸暨市马剑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810.5元,由被上诉人王*、范**、范**负担2,810.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2-02-24 |
| 发布日期 | 2022-0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