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泰安市正翔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山东兴邦工业装备有限公司
泰安市奥泰重工机械有限公司
泰安市岱岳区三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东岳大街分公司
泰安市力士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泰安市奥泰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泰安市岱岳区三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东岳大街分公司借款本金200万元,并支付利息(以20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5月14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付清欠款之日止);

二、被告***、***、泰安市力士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泰安市正翔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山东兴邦工业装备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在6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80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缴纳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26
发布日期 2019-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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