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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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贷款本金47103.38元及利息2291.43元、本金罚息682.4元、利息复利99.54元(暂计算至2021年1月29日,此后以尚欠借款本金为计算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支付至欠款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律师费2000元; 三、如被告***未按上述第一、二项履行付款义务,则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有权对被告***名下的皖A×××**马自达牌小型轿车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在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四、驳回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104元,减半收取552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0-29 |
发布日期 | 2022-03-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