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保利(大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保利(大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5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费7825元; 二、驳回原告保利(大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5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交纳,逾期未予交纳依法强制执行。由原告负担4元,应予退还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2-30 |
发布日期 | 2022-03-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