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发布于:2022-03-0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重庆永利置业有限公司
重庆鼎助物流有限公司
常州冉汇建材有限公司
重庆拓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临沂市兰山区应华胶厂
上海锌钰贸易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票据纠纷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原告临沂市兰山区应华胶厂诉称: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编号:210365300199120210526932655531)金额1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票面金额10万元为基数,从2021年11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均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10月8日,临沂市兰山区华强木业板材厂用一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面金额为10万元)支付原告货款。该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号码:210365300199120210526932655531,出票人:重庆永利置业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21-05-26,汇票到期日:2021-11-26,收款人为重庆拓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兑人为重庆永利置业有限公司,该汇票注明“可转让”,票据金额为100000元整。该票据具体背书情况如下:2021年5月26日,该票据由重庆永利置业有限公司向被告重庆拓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出具,2021年6月1日,由被告重庆拓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背书至重庆鼎助物流有限公司,2021年6月30日,由被告重庆鼎助物流有限公司背书至被告上海锌钰贸易有限公司,同日,由被告上海锌钰贸易有限公司背书转让至被告常州冉汇建材有限公司,2021年7月1日由被告常州冉汇建材有限公司背书转让至临沂邦润建材有限公司,2021年7月25日由临沂邦润建材有限公司背书转让至临沂邦顺建材有限公司,2021年10月8日由临沂邦顺建材有限公司背书转让至临沂市兰山区华强木业板材厂,同日,由临沂市兰山区华强木业板材厂背书转让至原告。上述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到期后,原告向承兑人重庆永利置业有限公司提示付款,遭拒付,涉案票据状态显示为:提示付款已拒付(可拒付追索,可以追所有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原告作为持票人,拥有票据法规定的票据权利,现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将涉恒大集团有限公司债务风险相关诉讼案件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的通知》的规定,本案应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裁判日期 2022-01-10
发布日期 2022-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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