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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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常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2021)苏0411民初1060号民事判决; 二、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常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款项157043.71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驳回常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1551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0518元,由常泰公司负担18261元、余*负担225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5518元,由常泰公司负担13811元、余*负担1707元。因一、二审诉讼费用均由常泰公司预交,余*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应负担的一、二审诉讼费用合计3964元迳付常泰公司。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2-01-21 |
发布日期 | 2022-03-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