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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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溧阳童鑫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江苏通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溧阳市人民法院(2021)苏0481民初302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溧阳市人民法院(2021)苏0481民初302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溧阳童鑫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江苏通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开具2343394.2元劳务增值税发票; 四、驳回江苏通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7606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2606元,由溧阳童鑫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5212元,由溧阳童鑫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7606元,由江苏通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760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2-01-12 |
发布日期 | 2022-03-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