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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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徐支行 临汾至信钛业有限责任公司 太原市明兴发煤业有限公司 宁夏盐池县远弘煤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清徐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太原市明兴发煤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徐支行借款本金8298592.65元、支付利息592557.95元,两项共计8891150.6元,并支付从2019年4月22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的利息(利率按合同约定计算); 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徐支行有权就***、***所有的位于清源镇环湖路1号1单元108户房屋,***所有的位于狄村街20号1幢1单元8层801号房屋,***所有的位于双塔西街306号金盛苑5幢1单元2层4号房屋,宁夏盐池县远弘煤业有限公司作为义务人在宁(2017)盐池县不动产证明第0002073号和宁(2017)盐池县不动产证明第0002074号不动产登记证明登记的抵押物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抵押登记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三、***、***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019元,由太原市明兴发煤业有限公司、***、***连带负担,原告有权就受理费37019元对在宁夏盐池县远弘煤业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在抵押登记范围内优先受偿。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23 |
| 发布日期 | 2020-04-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