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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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被告重庆家和琴森木业有限公司欠原告重庆兴农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代偿款12571427.85元、律师费12824元,以及以代偿款12571427.85元为基数从2017年12月19日起至2019年4月11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资金占用费; 二、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重庆兴农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12571427.85元、律师费12824元,并支付以代偿款12571427.85元为基数从2017年12月19日起至付清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资金占用费; 三、原告重庆兴农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就被告***提供担保的车牌号为川A****A的奔驰车以及车牌号为川A****R的揽胜极光车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原告重庆兴农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4423元,由原告重庆兴农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负担4423元,由被告重庆家和琴森木业有限公司、被告***负担110000元;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被告重庆家和琴森木业有限公司、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6 | 
| 发布日期 | 2020-04-21 |